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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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0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1.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約定采用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2.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1)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2)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外國合作者應當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業的期限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2.合作企業的解散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解散:(1)合作期限屆滿;(2)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合作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5)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上述第(2)、(4)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在上述第(3)項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3.合作企業的清算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也就是說,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應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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