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企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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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 有限合伙企業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多選題,2012年、2011年、2010年單選題,2010年判斷題、簡答題
【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1.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有限合伙企業引入有限責任制度,有利于調動各方的投資熱情,實現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最佳結合。
2.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適用
在法律適用中,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規定。
(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可能發生變化。《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是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如果普通股合伙人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也用勞務出資,將來該有限合伙企業將難以承擔債務責任,這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5.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合伙人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首先應當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同時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6.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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