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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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單選題,2013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東奧“娜寫年華”發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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