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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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2年單選題,2012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東奧“娜寫年華”發布。根據上述規定,股東退出公司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二是對股東會上述事項決議投了反對票,投贊成票的股東就不能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出公司。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首先應當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時,其所要求的價格不應過高,而應當是合理的價格,這樣才能既滿足股東的要求,保護要求退出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又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應當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但如果協商不成,根據《公司法》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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