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專利法律制度。
【“專利法律制度”相關知識點】
1.專利、專利權與專利制度
2.專利權的客體
3.專利權的主體
4.外國申請人
5.授予專利權的程序
6.專利權的內容及其保護與限制
7.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重點精講】:專利法律制度
(三)專利權的主體
1.申請人
專利權人是專利申請人,但專利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是職務發明的單位,還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者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國申請人;還可以是繼受取得申請權的人。
2.委托開發
(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2)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3.合作開發
(1)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3)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4.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解釋1】上述三種情形肯定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解釋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相關鏈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5.繼受取得申請權
(1)繼受取得申請權,主要包括通過合同取得申請權和通過繼承取得申請權兩種情況。
(2)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自“登記”(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
(4)外國申請人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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