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第一節重點精講: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相關知識點】
1.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重點精講】: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1.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1)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3)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解釋1】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解釋2】國務院所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4)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如國資委、財政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5)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資委、財政部)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者權利,包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和出資人其他權利。
2.管理者的選擇
(1)國有獨資企業: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國有獨資公司: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解釋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由國資委指定。
【解釋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董事會中至少包括1名職工代表,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監事由國資委委派。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解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外,選舉“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對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而言,國資委只能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由股東(大)會選舉確定。
3.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管理
(1)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4條):由董事會決定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3條):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5條)
①一般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②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5.企業改制的形式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解釋1】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解釋2】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6.與關聯方的交易
【解釋】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2011年多選題)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②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③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④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相關鏈接2】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7.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1)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而非人大常委會)批準。
(2)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8.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解釋1】(1)重大損失:革職反省5年;(2)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經濟犯罪:反省一輩子。
【解釋2】只是不能在“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自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賣西瓜,自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沒問題。
【解釋3】終身不得錄用的罪過僅限于“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黑五類)。
【相關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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