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節重點精講:具體合同,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相關知識點】
1.借款合同
【重點精講】: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項,并不包括加收罰息或罰款等: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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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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