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節重點精講:票據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匯票。
【“匯票”相關知識點】
1.匯票的概念
2.匯票的出票
3.匯票的背書
4.匯票的承兌
5.匯票的保證
6.匯票的付款
7.匯票的追索權
【重點精講】:匯票
(四)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不包括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4.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5.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6.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鏈接】遠期匯票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
(五)匯票的保證
1.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保證”字樣+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
①被保證人名稱
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應當作成于匯票或粘單之上,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4)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為背書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2.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相關鏈接1】背書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相關鏈接2】承兌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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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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