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相關知識點】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重點精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1.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資金總和。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1)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2)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3)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要求其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抄送審查批準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合作各方的出資轉讓。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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