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二節重點精講: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相關知識點】
1.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2.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3.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4.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5.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6.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7.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重點精講】:有限合伙企業
(四)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有限合伙人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對外進行權利質押。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是有限合伙人的財產權益,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可以對該財產權利進行一定的處分。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有限合伙人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產生的后果僅僅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存在變更的可能,這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基礎并無根本的影響。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財產份額的岀質。但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作出約定,如有特殊約定,應按特殊約定進行。
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是因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不影響有限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依法進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二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五)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食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由此,有限合伙人清償其債務時,首先應當以自有財產進行清償,只有自有財產不足清償時,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進行清償,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人民法院才可以應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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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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