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抵押條款無效。
【學員提問】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這太難理解了!
抵押的目的不就是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抵押物歸債權人嗎?為啥教材還說不允許這樣約定。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抵押的目的,是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抵押物折價,價款債權人優先受償,不能事先直接約定抵押物歸債權人。比如甲在2005年1月欠乙50萬元,借款期限是5年,即清償日期是2010年1月,甲以一套房屋抵押,2005年這套房屋價值是50萬元,但2010年1月,這套房屋價值漲到220萬元,如果直接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乙,對甲就很不公平。所以必須在2010年1月,對房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清償給乙。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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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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