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脅迫和欺詐的區別。
【學員提問】
郭老師單元測驗中提到:某校長甲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某報記者乙找到甲,出價40萬元,甲拒絕。乙對甲說:“我有你貪污的材料,不答應我就舉報你。”甲信以為真,以40萬元將該房賣與乙。乙實際并無甲貪污的材料。答案給出的是脅迫行為?可是乙不是欺騙了甲嗎?為什么不是欺詐行為?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脅迫和欺詐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意欲造成對方的恐懼,從而基于這種恐懼心理處分自己的財產。換言之,脅迫中可以帶有欺詐成分,但是欺詐中,不可帶有脅迫成分。
脅迫不要求危害結果馬上產生的,他可以是日后的一種威脅手段……日后會發生什么,誰也說不定,可能有,也可能沒有……行為人正是利用這種不可知性,來造就對方的一種心理恐懼……就好比日常生活中,我和對方發生糾紛了,然后拋出一句,你等著,我叫我哥來收拾你……這句話里面,我哥可能來,也可能不來,甚至我可能就沒有這個傳說中讓人心生畏懼的哥……所以他可能是一種欺詐,但是他更鮮明的特征是,這屬于一種脅迫。
本題中,校長是基于什么樣的真實原因低價轉讓自己財產給記者了,是由于記者的脅迫。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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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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