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學員提問】
1、發生自然災害,損失外購的不含增值稅的原材料金額40萬元,取得保險公司給與的賠償金額22萬元,此處的這個差額18萬元,在計算所得稅時候是可以作為財產損失來扣除的是么?如果是因為管理不善呢,除了需要把進項稅轉出以外,對所得稅有影響么?
2、課本上免稅收入里面的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這個句子里的條件是指什么呢?請老師列一下。
3、會計準則里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是進營業外收支的,可是稅法的銷售收入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兩者本來有區別,是么?怕我理解錯誤,找老師確認一下。
4、在計算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候,是按照收入,還是按照收入減去取得時候的成本來計算呢?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可以扣除。管理不善的話,轉出的進項稅要記入損失的,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2、條件:取得的非上市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直接免稅;取得的持有上市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只有連續持有該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滿12個月才是免稅收入。
3、兩者是沒有區別的,這里您的理解有誤,這里要區分非貨幣性資產的種類,如果是固定資產的話,就要進營業外收支的,交換的是存貨,則是銷售收入處理。
4、按照收入計算。不明之處歡迎繼續提問。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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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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