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納稅地點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八節高頻考點精講: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本節內容主要介紹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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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納稅地點
【高頻考點】: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另有規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1)主要機構、場所認定條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賹ζ渌鳈C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谠O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人、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2)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其納稅地點應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確定。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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