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區域稅收優惠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五節高頻考點精講: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區域稅收優惠。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 區域稅收優惠
【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
2.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高頻考點】:區域稅收優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共享稅,其60%收人歸中央財政,40%收人歸地方財政。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對地方財政分享的40% 企業所得稅收人部分實行減征、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自2011年至2020年,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以繼續執行稅收優惠至期滿,涉及享受減半征稅優惠的,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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