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第二節高頻考點精講: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 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 增值稅專用發票
【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增值稅專用發票概述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3.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刑事責任
【高頻考點】: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直接關系到整個增值稅制度能否正常有效運作,關系到增值稅的優點能否實現。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概述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而且也是記載銷貨方的銷項稅額和購貨方的進項稅額的憑證。在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既是銷貨方的銷項稅額,又是購貨方的進項稅額,是購貨方進行稅款抵扣的依據和憑證。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小規模納稅以外的納稅人(即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3聯。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法律規定了一般納稅人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刑事責任
《刑法》中的“危害稅收征管罪”規定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本文內容版權歸東奧會計在線所有 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 上一個文章: 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增值稅的稅收管理(2)
- 下一個文章: 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