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增值稅的稅率(2)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第二節高頻考點精講: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增值稅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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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判斷
【本節目錄】
1.基本稅率
2.低稅率
3.零稅率
4.征收率
【高頻考點】:增值稅的稅率
(三)零稅率
零稅率,即稅率為零。僅適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及輸往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的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某些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四)征收率
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具體規定如下: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①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②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市場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 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來水。
(6) 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5.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或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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