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增值稅的類型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第一節高頻考點精講: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增值稅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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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增值稅的類型
【高頻考點】:增值稅的類型
各國在增值稅立法中,出于財政收入或者投資政策的考慮,在確定法定增值額時,除了對一般性外購生產資料(即非固定資產項目)普遍實行扣除外,對于某一納稅人的外購生產資料中的固定資產的價值扣除,規定不完全相同。根據稅基和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國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
1.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只允許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原材料等勞動對象的已納稅款,而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后的余額為稅基。
2.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還允許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稅金。
收入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折舊額后的余額為稅基。
3.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對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允許一次性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全部扣除,從而使納稅人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負擔稅款。
消費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投資額后的余額為稅基。
目前,只有極少數發展中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極少數拉丁美洲國家實行收入型增值稅,90%以上的國家開征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相比之下,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最大,消費型增值稅的稅基最小、納稅人的稅負最小。我國原來開征的是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費型增值稅,實現了"增值稅轉型"。盡管增值稅轉型短期內會造成稅收的減收效應,但是,由于外購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的成本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進行稅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勵投資,加速設備更新,因而,消費型增值稅被認為最能體現增值稅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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