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匯票(4)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節高頻考點精講:票據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匯票。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四節 票據法律制度 >> 匯票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簡答
【本節目錄】
1.匯票的概念
2.匯票的出票
3.匯票的背書
4.匯票的承兌
5.匯票的保證
6.匯票的付款
7.匯票的追索權
【高頻考點】:匯票
(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與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此外,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不為付款提示:①付款人拒絕承兌,無須再為提示;②票據喪失,只能通過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來救濟;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權;④付款人或承兌人主體賢格消滅,持票人無法提示。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即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巳經獲得付款,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應當履行審查義務,即應當審查持票人提示的匯票背書是否連續,并應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該等審查義務僅限于匯款格式是否合法, 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封期日前付款,應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在持票人不是票據權利人時,對于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據責任, 而對由此造成損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當持票人請求賠償。
如果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據文義及時足額支付票據金額之后,票據關系隨之消滅,匯票上的全體債務人的責任予以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七)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2.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追索權發生的形式要件。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主要有:①拒絕證書。②退票理由書。③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④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⑤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3.追索權的行使
(1)發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當事人。追索通知的當事人分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人是指持票人以及收到通知后再為通知的背書人及其保證人。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被通知人可泛指持票人的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②通知的期限。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應記載的內容。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
④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的后果。如果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確定追索對象
①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②被追索人的責任承擔。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3)請求償還金額和受領
①請求償還金額。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該金額和費用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②受領清償金額。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償金額。
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其票據責任解除。同時,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據權利,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相應的金額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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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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