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3)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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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2.保險的基本原則
3.保險公司
4.保險代理人
5.保險經紀人
6.保險監管機構
【高頻考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四)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人進行保險業務。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2.保險代理人必須與保險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如果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如果保險代理人存在表見代理的情形,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4.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保險代理人個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
應當注意的是,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五)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1.保險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保險經紀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在從事保險經紀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進行活動的,且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從事保險經紀行為。
3.保險經紀人可以依法收取傭金。但是,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4.保險經紀人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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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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