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二節高頻考點精講: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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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2.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高頻考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該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合伙企業法》,在理解和掌握我國《合伙企業法》的適用范圍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伙人承擔責任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采取企業(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特定咨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企業,外國個人即外國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合伙企業法》沒有禁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但具體的諸如一些程序性的問題,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的規定。
2.合伙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合伙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1)協商原則;(2)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3)守法原則;(4)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5)依法納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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