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的法律責任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節高頻考點精講: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公司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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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公司的法律責任
【高頻考點】:公司的法律責任
1.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6.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7.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8.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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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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