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3)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有限責任公司,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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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多選,2011年單選,2009年單選
【本節目錄】
1.監事會
【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之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的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2.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監事會的決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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