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高頻考點精講: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公司法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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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公司法人財產權
【高頻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雖然源于股東的投資,但股東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便喪失對該財產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權,由公司享有對該財產的支配權利,即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因此,投資于公司的財產需要通過對資本的注冊與股東的其他財產明確分開,在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投資,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資金、財產。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既是公司作為法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也是公司對股東履行責任的基礎,因此《公司法》作出如下規定: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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