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仲裁(2)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第四節高頻考點精講:經濟仲裁與訴訟,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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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
【本節目錄】
1.仲裁的概念
2.仲裁的基本原則
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4.仲裁協議
5.仲裁程序
【高頻考點】:仲裁
(四)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項;(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提示: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
3.仲裁裁決
4.仲裁效力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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