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法律行為(1)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法律行為與代理,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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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多選
【本節目錄】
1.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為的分類
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5.無效的民事行為
6.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高頻考點】: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即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進行法律行為,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在意思表現于外的行為。
(1)如果行為人僅有內在意思而不表現于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當然不能成立;
(2)行為人表現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內在意思的真實反映,則表明該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為原則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如事實行為等相區別的重要標志。
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
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自覺自愿行為,而非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
3.是一種合法行為
這表明法律行為只有在內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非法行為不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上述三特征構成法律行為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的法律行為和多方的法律行為
單方的法律行為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僅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無需他方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多方的法律行為是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有兩個以上,不僅各自需要進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還需一致,如合同行為等。
2.有償的法律行為和無償的法律行為
有償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互為給付一定代價(包括金錢、財產、勞務)的法律行為,如買方為獲得對方的貨物而支付價款、承攬人為獲得對方的報酬而提供勞務等。
無償的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一定代價的義務,而他方當事人不承擔相應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如贈與行為、無償委托、無償消費借貸等。
3.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
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不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該類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喪失。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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