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提存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提存。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單選
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2011年單選題)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多選題】債務人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遂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名貴西服一套交當地公證機關提存。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提存期間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負有通知義務
B.保管西服產生的保管費由乙承擔
C.如果西服因為地震滅失,損失由乙承擔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沒有領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費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選項A: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2)選項BC: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3)選項D: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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