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解除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合同解除。
【考情分析】
考頻:★★★
2005年、2008年綜合,2008年多選,2010年判斷,2011年單選
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雙方)
(1)事先約定解除權:雙方事先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商一致
2.法定解除(單方)(2011年單選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1】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相關鏈接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多選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收藏的一幅名畫以20萬元賣給乙。其后,甲將其對乙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乙。甲將名畫依約交付給乙前,該畫因不可抗力滅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判斷中,不正確的有( )。(2008年)
A.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并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B.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C.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D.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答案】BCD
【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債權人甲轉讓權利的,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因此,乙有權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3.隨時解除(2011年多選題)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情勢變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5.合同解除的效力(P288)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2010年判斷題)
【相關鏈接】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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