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合營企業的解散事由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合營企業的解散事由。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多選
合營企業的解散事由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單選題】祥云公司欲與某外國公司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相關事項咨詢律師。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律師所作的下列咨詢意見中,正確的是( )。
A.合營企業自審批部門批準之日起成立
B.合營企業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
D.合營企業合同可以約定不以出資比例分配企業利潤
【答案】C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為工商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2)選項B: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其董事長;(3)選項D:合營企業為股權式企業,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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