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單選,2008年多選,2011年、2012年簡答
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
1.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解釋】中級考生只能按照2013年教材的說法去答題(教材的說法并不準確)。
2.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
【相關鏈接】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業技術),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4.非貨幣出資的作價方法
(1)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相關鏈接】(1)合伙企業:協商或者評估;(2)公司:必須評估。
(2)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合營者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第三者評定)。
5.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2012年簡答題)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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