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當然退伙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當然退伙。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年單選
當然退伙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趥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芊梢幎ɑ蛘吆匣飬f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1)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不退伙。
【解釋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釋3】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有( )。
A.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AC
【解析】(1)選項B: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限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與是否退伙無關;(2)選項D: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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