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2012年單選,2007、2008、2010年多選,2011年判斷
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解釋】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解釋】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3)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4)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6)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單選題】趙、錢、孫、李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經全體合伙人會議決定,委托趙與錢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孫、李仍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限
B.孫、李有權監督趙、錢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C.如趙單獨執行某一合伙事務,錢可以對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D.如趙執行事務違反合伙協議,孫、李有權決定撤銷對趙的委托
【答案】A
【解析】(1)選項A: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2)選項B: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3)選項C: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4)選項D: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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