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可撤銷合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可撤銷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12年單選
可撤銷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該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合同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干預(即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
【解釋】(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3)撤銷權人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也可以申請撤銷,還可以決定不撤銷。
(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此時,該合同應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該合同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2012年單選題)
【單選題】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簽訂買賣合同,3月4日甲公司發現自己對合同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銷了該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被撤銷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2年)
A.該買賣合同自2月4日起歸于無效
B.該買賣合同自3月4日起歸于無效
C.該買賣合同自4月4日起歸于無效
D.該買賣合同自5月4日起歸于無效
【答案】A
【解析】可撤銷合同經依法撤銷,自始(2012年2月4日)無效。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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