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的內容。主要內容有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間及效力
①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②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訴訟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如果該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③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20年),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
【考題·單選題】(2009年)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的一定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該一定期間為( )。
A.最后6個月
B.最后9個月
C.最后1年
D.最后2年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其他障礙,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2.訴訟時效的中斷
(1)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②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多選題】2012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期限1年。如A企業在2013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償還借款,則以下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 )。
A.2013年6月1日B銀行對A企業提起訴訟
B.2013年5月10日B銀行向A企業提出償還借款的要求
C.2013年5月16日A企業同意償還借款
D.2013年6月5日A企業所在地發生強烈地震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題中,選項D可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止而不是中斷。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例題·簡答題】某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于某年1月1日知道某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請求權。5月20日,該法定代理人因車禍死亡,直至8月31日才由有權機關為某公民指定新的代理人。已知某公民請求保護該項民事權利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請問訴訟時效期間于何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后,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多長時間?
『正確答案』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起中止。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為6個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對于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法定事由,且直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存在的,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即為最后的6個月。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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