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生產性生物資產
1.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2.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2) 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三) 無形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1.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2.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 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 自創商譽;
(3)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 其他不得計算推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3.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4.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5.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四) 長期待攤費用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所謂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前述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 投資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成本:
(1)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 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六) 存貨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 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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