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已經結束,大家也進入了新一輪的復習階段,在此期間,小編伴您一路同行。本篇介紹的是《經濟法》第七章第二節的知識點: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正文: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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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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