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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 所得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所得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 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1)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盈利事業取得的合法所得,還包括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企業,以及一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合法經營所得;
(2)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以及企業解散或破產后的清算所得。
2. 在業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
(1) 在業經營所得,是指納稅人在開業經營時賬冊上所記載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2)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財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二) 所得來源的確定
所得,包括中國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各項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應稅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不但要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和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而且還要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各國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稅權。內資企業是中國企業,國家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內資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所得扣除為取得這些所得而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重復征稅,對本國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總機構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 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 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 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 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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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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