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今天就要結束了,意味著新的考季已經開始,大家要進入學習狀態了。為了祝考生一臂之力,這里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節的知識點,愿大家今年都有個好成績。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九節具體合同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正文:贈與合同
(一) 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對贈與物有處分權。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雖然其成立也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但一般情況下,贈與人一方負義務,而受贈人不負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雙方的義務并不是對應的,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合同法》中規定更多的也是贈與人的義務。
(二)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三) 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即贈與人在給付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如經濟困難、另行選定贈與對象等,可以撤銷贈與;對已經給付或部分給付的不得撤銷。對于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還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因此法律禁止此類贈與合同的撤銷。
另外,受贈人有下列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4)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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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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