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方相互充抵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2)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3)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4) 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債務的履行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應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不能消滅,債務人仍得隨時準備履行。因此,法律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債務人可以通過提存標的物終止合同。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五) 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務免除分為單方免除和協議免除兩種。單方免除是享有權利的一方單獨向對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免除對方的義務。協議免除是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協議免除可以附條件和期限。
(六) 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使一項合同中原本由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由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債務統歸于一方當事人,使得該當事人既是合同的債權人,又是合同的債務人,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例如,由于甲、乙兩企業合并,甲、乙企業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債權債務關系自然終止。再如,當債權人繼承了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繼承了債權人時,債權債務也同歸于一人,合同終止。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當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得使債權因合并而消滅。
(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委托代理終止。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如當事人訂立的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 合同失效,即合同的終止解除了雙方當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義務,雙方當事人不必繼續履行合同義務。(2) 合同項下的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如債務的擔保、違約金和利息的支付等也一并消滅。(3) 負債字據的返還。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債權人應當在合同關系消滅后,將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4) 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合同義務。《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有關的事務,如:對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當事人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合同約定的不得泄露的事項。(5) 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繼續有效,直至結算和清理完畢。《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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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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