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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正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
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訂明委托的具體內容、授予的權利范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應履行的義務、報酬和責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以誠實信用的態度對待投資人,對待企業,盡其所能依法保障企業利益,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以外的與企業發生經濟業務關系的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關經濟業務事項交往中,沒有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串通,故意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善意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 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 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 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 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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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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