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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第四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和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幾種情形
正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和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幾種情形。
(一)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法》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沒有作任何限制,這是因為,股東向公司的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無論是轉讓全部股權還是轉讓部分股權,都不會有新股東的產生,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對這種轉讓進行限制。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的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一旦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就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三)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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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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