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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三節合同的效力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正文: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是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偽裝合同。(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此外,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無效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他人利益,并不影響合同的本質成立的合同。下列合同屬于部分無效合同:(1) 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如:當事人約定,對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只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其他責任。這樣的約定是違法的,因為有關人員如果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根據情況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不影響合同的本質。(2) 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受雇用人從事雇用勞動期間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傷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負任何責任。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和勞動法的原則,是無效的。(3) 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4) 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
另外,《合同法》還就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合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對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又不違反公共利益,法律對其效力給予承認;但是對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予以禁止!逗贤ā芬幎ǎ贤械南铝忻庳煑l款無效:(1)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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