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只有受要約人享有承諾的資格,所以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 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受要約人承諾的目的在于同要約人訂立合同,所以承諾只有向要約人作出才有意義。(3)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是受要約人愿意按照要約的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諾就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 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要約在其存續期間內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約人承諾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
1. 承諾的方式
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根據交易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該種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或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承諾人在作出承諾時就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
2. 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即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 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同上述要約到達時間的規定相同。
承諾也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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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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