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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五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形式繁多,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
正文: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形式繁多,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對未經允許從事證券業務的行為的取締,主要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證券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對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準、批準的;
(2) 違反規定財務證券法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3)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除此,以下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2)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3)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另外,由于《證券法》主要具體規定了發行、承銷股票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證券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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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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