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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的第五節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簡稱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因實施了違法行為,侵害了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而應受到的經濟法上的制裁
正文: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其中,法律門類的標準和法律主體的標準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依據法律門類的標準,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兩類:即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制法的責任。
上述兩類法律責任,依據違反的具體法律部門的不同,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例如,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可以分為財政法律責任、稅收法律責任、金融法律責任、計劃法律責任等,同時,每類責任又可以再作出進一步的細分。例如,財政法律責任,可以再分為預算法律責任、國債法律責任等;而金融法律責任,則可以再分為銀行法律責任、證券法律責任等。上述各類責任是違反相應的調控法律責任而應承擔的違法后果,因此,與傳統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是不同的。
第二,依據法律主體的標準,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上述各類主體的法律責任,也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由于在經濟法領域,不同的經濟法主體享有不同的職權或權利,履行不同的職責或義務,因此,各類主體在違反不同的經濟法規范的情況下,可能承擔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例如,雖然都是調控主體,三計劃主體、征稅主體、中央銀行等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可能在依據、類型等方面各不相同;雖然同為市場主體,但納稅主體、競爭主體等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也存在諸多不同。在經濟法主體呈現“多面性”的情況下,主體的責任與主體所從事的行為直接相關,并可能會因違反不同的法爾承擔不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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