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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的第五節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同
正文: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同。例如,調控主體的權力和義務來源于憲法性的組織法或具體的經濟法,其違反法定義務所需承擔的責任,就不可能是民事主體承擔的私法性質的責任,而應當是公法性質的責任,甚至是違憲責任。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存在差異,對其能否追究責任以及如何追究責任,在法律規定上會有所不同,在司法救濟方面也會不同。通常,對于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主體的責任追究,與其他法律領域里的主體的責任追究類似,并不存在特別的問題。
此外,在市場規制法領域,由于規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但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由于調控主體本身的角色就具有多重性(如可能既是宏觀調控的主體,有時行政主體或立法主體等),它在保障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難讓它歇業、關閉,或者處以自由罰;同時,由于經濟來源的財政補償性,處罰的經濟后果最終還是要由納稅人來承擔,一般也很難對其進行有實際意義的經濟處罰,因此,通常只能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而調控主體則承擔政治性責任(如引咎辭職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價。
在宏觀調控法領域,與受控主體有關的情況可能有兩類:第一,在受控主體可以特定化的情況下,相關損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確的,如具體的預算單位、具體的納稅人、具體的銀行違法行為等,都是可以歸責的;同時,調控主體對于各類具體主體可能造成的損害,也是大略可以計量的。第二,當受控主體為不確定的多數人,且具體的個體足夠多以及調控主體并無過錯但卻造成了可觀損害時,在司法救濟上就存在一定的問題。是否要追究調控主體的責任以及如何追究其責任,目前還是制度設計上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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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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