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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的第三節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因而還可以從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的角度,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作出其他分類
正文: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上述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分類,是從經濟法的體系、主體等角度能夠推演出來的一種基本分類。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因而還可以從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的角度,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作出其他分類。
(一) 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
從主體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這些分類在經濟法主體行為中也是適用的,或者說,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歸屬于上述不同的類型。
例如,從單方行為與非單方行為的分類來看,一般說來,調制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再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但從目標實現的角度來說,單方的行為需要得到其他主體的配合、響應和支持,因而調制行為也離不開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此外,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看,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發生于多個市場主體之間,因而當然可以是非單方的行為。
(二) 從行為對象角度作出的分類
依據行為對象,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其中,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而具體行為則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調制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為;而對策行為則一般屬于具體行為,市場主體的對策往往是針對特定對象分散作出的。
此外,上述的調制行為因其事關重大,直接影響到相關主體的利益保護,也關系到相關主體的理性預期,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往往影響重大,因而不僅是抽象行為,一般也是要式行為;而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則主要關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傳統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別的形式要求,但在經濟法上,則可能會涉及一些特別的形式上的要求。
(三) 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
法律行為可以分為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調制行為究竟應當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究竟應當強調作為還是不作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當根據經濟規律、依調制的需要而定。因此,調制行為既可能有積極的,也可能有消極的。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也與此相類似。
此外,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非合法行為。上述的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例如,稅收逃避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價格欺詐行為等,都是市場主體實施的對策行為,對較為常見,這些行為在性質上都屬于違法行為;又如,某些調制行為,可能是違法的作為或違法的不尊為,也可能是不正當行為,即在行使調制權的過程中采取了不適當的方式,這些行為同樣涉及合法性評價問題。
與上述分類類似,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經濟法主體的哪些行為有效,哪些行為無效,都需要根據一定的要件,或行為構成要素來加以衡量。例如,征稅行為就需要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要件,若征稅不符合課稅要件,則行為無效。
上述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不僅可以進一步揭示調制行為與對策行為的某些特征,同時,也可以從不同側面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類別加以細化,從而有助于提高規范相關行為的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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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jiy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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