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的基本性質_2021年中級會計財務管理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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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約定股息
權利優先
權利范圍小
【所屬章節】
第四章籌資管理(上)
【知識點】優先股的基本性質
優先股的基本性質
1.約定股息
相對于普通股而言,優先股的股息率是事先約定的。可以是固定股息率,也可以是浮動股息率。
2.權利優先
優先股在利潤分配和剩余財產清償分配方面,具有比普通股股東優先的權利。
(1)在公司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獲得股息。
(2)在公司解散,分割剩余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割。
【提示】一旦公司清算,剩余財產先分給債權人,再分給優先股股東,最后分給普通股股東。
優先股的優先權是相對于普通股而言的,與公司債權人不同,優先股股東不可以要求經營成果不佳無法分配股利的公司支付固定股息;優先股股東也不可以要求無法支付股息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業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3.權利范圍小
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無投票表決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享有有限投票表決權。有限投票表決權是指優先股股東在股東大會無表決權,但股東大會討論與優先股股東利益有關的事項時,優先股股東具有表決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田明老師2020年《財務管理》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