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債券_2020年中級會計財務管理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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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發行債券的條件與種類
債券發行的程序
債券的償還
發行公司債券的籌資特點
【所屬章節】
第四章 籌資管理(上)
【知識點】發行公司債券
發行公司債券
(一)發行債券的條件與種類
1.發行債券的條件
在我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發行債券的資格。
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后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根據《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進一步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2.公司債券的種類
按是否能夠轉換成公司股權,公司債券分為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
(1)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價格轉換為發債公司股票的一種債券。這種債券在發行時,對債券轉換為股票的價格和比率等都作了詳細規定。《公司法》規定,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2)不可轉換債券,是指不能轉換為發債公司股票的債券,大多數公司債券屬于這種類型。
(二)債券發行的程序
公司發行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三)債券的償還
具有提前償還條款的債券可使公司籌資有較大的彈性。當公司資金有結余時,可提前贖回債券;當預測利率下降時,也可提前贖回債券,而后以較低的利率來發行新債券。
(四)發行公司債券的籌資特點
1.一次籌資數額大。
2.募集資金的使用限制條件少。
3.資本成本負擔較高。
4.提高公司的社會聲譽。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預習階段知識點選自田明老師《財務管理》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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