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財務管理》高頻考點:發行普通股股票(3)
[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財務管理》高頻考點:發行普通股股票。
本篇知識點關系:財務管理 >> 第四章 籌資管理(上) >> 第三節 股權籌資 >> 發行普通股股票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單選題,2010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發行普通股股票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類型。公開發行股票又分為首次上市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發行。
1.首次上市公開發行股票(IPO)
首次上市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以下簡稱IPO),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對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流通和交易。實施IPO的公司,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除外),應當符合中國證監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實施IPO發行的基本程序是:(1)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2)公司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3)由保薦人保薦并向證監會申報;(4)證監會受理,并審核批準;(5)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公開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失效,須經證監會重新核準后方可發行。
2.上市公開發行股票
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上對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包括增發和配股兩種方式。東奧“娜寫年華”發布。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售股票的再融資方式,而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原有股東配售發行股票的再融資方式。
3.非公開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叫定向募集增發。定向增發的對象可以是老股東,也可以是新投資者,但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優勢在于:(1)有利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2)有利于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3)定向增發是一種主要的并購手段,特別是資產并購型定向增發,有利于集團企業整體上市,并同時減輕并購的現金流壓力。
(本文內容版權歸東奧會計在線所有 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 上一個文章: 2015年《財務管理》高頻考點:發行普通股股票(2)
- 下一個文章: 2015年《財務管理》高頻考點:發行普通股股票(4)